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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用地應臨時綠化
針對此前城市綠化工作中存在的職責不清、管理主體不明等問題,《條例》中規(guī)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市綠化工作,對縣(市、區(qū))城市綠化工作進行指導。在城市綠地養(yǎng)護管理方面,公園綠地和道路綠地,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在單位負責;居住區(qū)綠地,實行物業(yè)管理的,由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負責;未實行物業(yè)管理的,由產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防護綠地和風景區(qū)的綠化,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條例》細化了綠化建設指標,合理確定了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指標。其中,新建居住區(qū)項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舊城區(qū)改建、城中村改造及建筑高度不大于20米的項目可適當降低,但應不低于國家相關標準;新建學校、醫(yī)院、機關團體、部隊、療養(yǎng)院、公共文化設施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新建園林景觀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道路紅線寬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在規(guī)劃建綠、嚴格管綠方面《條例》提出了一些針對性措施,如嚴把規(guī)劃建設關,加強對項目設計、施工、建設和驗收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管等;其中,規(guī)劃建綠方面,《條例》中規(guī)定,綠化工程項目和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審查。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并在竣工驗收前完成。綠化工程項目和含有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項目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于閑置土地和半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臨時綠化,以綠化植物覆蓋裸露土地,防止揚塵。未進行臨時綠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化,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城市主要道路沿線單位應拆墻透綠,實現綠地共享
實施立體綠化、建設城市綠道和推廣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應用等新做法寫入了《條例》,鼓勵有效拓展綠化空間,推廣開展墻體、屋頂、陽臺、橋體、燈桿等立體空間綠化,并合理配置喬灌木。具備條件的,應當建設室外林蔭式停車場。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應當拆墻透綠,實現綠地共享。新建公園綠地和道路附屬綠地應當全面推廣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應用,對原有公園綠地逐步按海綿城市要求進行改造,建設雨水花園、濕地公園、下沉式綠地、植草溝等雨水滯留設施。城市綠地內道路、廣場等的鋪裝,應當采用透氣、透水的環(huán)保材料。
此外,結合泰安山水文化特色,建設城市綠道。綠道建設應當依托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資源和人文特色,串聯城鄉(xiāng)游憩、休閑等綠色開敞空間,打造以游憩、健身為主,兼具市民、游客綠色出行的功能廊道。
對植物選擇方面,《條例》提出優(yōu)先選用鄉(xiāng)土樹種和適生植物,致力于突出本地植物特色,形成人文景觀與自然景觀有機統一的城市特色風貌。其中,城市綠地建設應當選擇抗逆性強、節(jié)水耐旱、抗污染、耐水濕的庇蔭喬木等植物,適當配置花灌木,優(yōu)先選用鄉(xiāng)土和適生植物,合理栽植外來植物,體現生態(tài)環(huán)保要求和地方特色。喬木和灌木的覆蓋率不得低于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其中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綠化帶種菜、公園內釣魚最高可處五百元罰款
《條例》設定了綠化管理與執(zhí)法的聯動機制。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綠化植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疫情監(jiān)測預報網絡平臺,編制災害應急預案,健全預警預防控制體系。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市綠地普查,建立城市綠地數字化管理系統,對城市綠地實行動態(tài)管理。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規(guī)劃、林業(yè)、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等部門的工作協調,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處城市綠化違法行為。
《條例》對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等行為,設定了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其中,建設項目未達到規(guī)定綠地率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按不足綠地面積數處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裸露土地未進行臨時綠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化,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相關部門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中還指出,損壞樹木花草的,處損失費一至三倍罰款;擅自修剪樹木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樹木死亡的,處損失費三至五倍罰款;擅自砍伐樹木的,處損失費三至五倍罰款;損壞綠化服務設施的,處損失費一至三倍罰款;在綠地內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的,在公園、游園內水域中游泳、滑冰、垂釣、捕魚、洗涮衣物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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