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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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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8月28日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89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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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8月28日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89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1998年10月9日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1998年12月11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根據2010年11月26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蘭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蘭州市保護城市重點公共綠地的規(guī)定〉、〈蘭州市城市節(jié)約用水管理辦法〉和〈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暫行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3月30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的《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連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條例>等五件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提高綠化覆蓋率,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美化市容,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和建制鎮(zhèn)規(guī)劃區(qū)的園林綠化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公共綠地、居住區(qū)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城市風景林地。

    第四條本市城市園林綠化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yè)管理與公眾參與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指導、監(jiān)督、檢查各區(qū)(縣)、各單位的園林綠化工作。

    各區(qū)(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qū)內城市園林綠化規(guī)劃的實施和日常管理,指導、監(jiān)督、檢查轄區(qū)單位、街道和有關鄉(xiāng)(鎮(zhèn))的綠化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督促轄區(qū)單位和居住區(qū)的綠化建設、管護和責任落實工作。

    各單位負責其用地范圍和責任地段的綠化管護工作,并接受當?shù)厝嗣裾统鞘袌@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指導。

    建設、規(guī)劃、城管執(zhí)法、環(huán)保、房產、公安、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安排相應的經費。

    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捐資、合資建設城市園林綠化項目,并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凡在城市園林綠化規(guī)劃、建設、保護、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或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guī)劃與建設

    第七條本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規(guī)劃,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報經市人民政府審定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園林綠化建設規(guī)劃的要求,制定本轄區(qū)的園林綠化建設規(guī)劃,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本市實際,制定城市綠化規(guī)劃建設指標,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據此審核、審批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依法監(jiān)督城市綠化各項規(guī)劃指標的實施。

    第九條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住宅區(qū)建設項目中的綠化工程設計,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審同意;建設項目工程概算中必須包括綠化所需費用;綠化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綠化任務。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必須有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綠化工程驗收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重新施工或由綠化專業(yè)單位代為施工,代施工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綠化建設工程竣工圖送交所在區(qū)(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存檔。

    第十一條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guī)劃和建設,由該單位自行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jiān)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敷設通訊、輸電、燃氣、給排水管線和架設公安、公交指示信號、標牌等公用設施需占用城市綠地或影響樹木生長的,應當采取避讓辦法妥善解決。無法避讓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采取保護措施。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十三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城市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參加綠化、美化城市的活動,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侵占、危害、破壞城市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下列城市綠地、樹木和園林設施的管理責任分別是: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的樹木及設施,由市、區(qū)(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專業(yè)單位負責管理;

    (二)單位附屬綠地的樹木及設施,由該單位負責管理;單位管界內防護綠地的綠化和養(yǎng)護,由該單位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管理;

    (三)居住區(qū)綠地的樹木及設施,由產權單位管理,產權單位確無能力管理的,由所在區(qū)(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管理;

    (四)鐵路、公路兩側的綠化,由鐵路和公路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責建設和管護。

    第十五條本辦法適用范圍內所種的樹木,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向所在區(qū)(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移植、砍伐,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六條百年以上樹齡的古樹和珍稀、名貴樹木及具有歷史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應列為古樹名木,建立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yǎng)護管理,嚴禁砍伐和擅自遷移。

    如遇特殊情況確需遷移時,必須經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形成一定規(guī);蛘哒紦匾恢、代表城市形象的重點綠地,應采取特殊措施予以保護。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改變用地性質,或者破壞其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擅自占用的,應當限期歸還。

    第十八條禁止將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出租或者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綠地搞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應向所在區(qū)(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規(guī)定審批。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綠地管理單位的管理,與其簽訂《恢復綠地保證書》。

    第二十條市、區(qū)(縣)城市園林綠化專業(yè)單位應對行道樹和干道綠帶的樹木適時修剪,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為保證架空線路、地下管線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或移植的,由其管理單位向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按要求進行修剪或移植,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市、區(qū)(縣)城市園林綠化專業(yè)單位,要做好管轄范圍內城市綠地、樹木花草的養(yǎng)護管理工作,適時松土、澆水、施肥、修剪,去除死樹、枯枝。對遭受意外傷害的樹木及時采取救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和責任。要加強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及防治工作。

    各種樹木、花卉和種子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不得調入、調出本市。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綠地及其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攀樹折枝,傷害樹木、綠籬,踐踏綠地草坪;

    (二)依樹搭棚蓋房,或在行道樹樹冠范圍和距綠地、綠籬、花壇1.5米范圍內設置煎、烤、蒸、煮等攤點;

    (三)在樹上釘釘、拴繩掛物、拴系牲畜、倚靠車輛;

    (四)放牧捕獵,焚燒枯枝落葉,生火取暖或野炊;

    (五)傾倒垃圾、污水;

    (六)設置影響園林景觀的標牌等;(七)堆放物料,硬化樹坑;

    (八)撞傷、撞倒樹木,損壞園林設施;(九)其他損壞城市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區(qū)(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擅自改變園林綠化建設設計方案或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十九條規(guī)定,擅自占用或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逾期不歸還的,責令其限期歸還、恢復原狀,并對責任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十六、二十條規(guī)定,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責令其停止侵害,補栽或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砍伐、移植樹木價格五倍的罰款,處以修剪樹木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yǎng)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每株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三)、(四)、(五)項規(guī)定的,責令其停止侵害;情節(jié)較重的,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責令其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八)、(九)項規(guī)定的,除責令其采取救護措施外,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賠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妨礙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綠化管護任務,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制止和查處有損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違法行為。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規(guī)定的綠化補償費由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guī)定確定后,報省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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