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對出圃的苗木只需按品種注明20厘米以下或20厘米以上(含20厘米),不細分至每個經級;二是對出縣胸經20厘米以下的苗木花卉以及房前屋后的果樹,不需辦理木材運輸證;三是縣內銷售的苗木花卉不需辦理檢疫證和運輸證,不納入木材生產計劃管理,不需辦理木材采伐證;四是除山上主要造林苗木外,取消苗木花卉的林木種苗質量檢驗證和標簽;五是放寬運輸證有效期限,由小時改按天數(shù)明確起訖時間;六是免收運輸證工本費、免收自繁自育的苗木花卉和經批準采集的野生植物育林基金和檢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