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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園林局原局長長違紀經(jīng)商收入1200余萬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時間:2010-08-10 10:50:25 更新時間:2010-08-10 10:51:13   瀏覽次數(shù):28940
597苗木網(wǎng)/2010年8月10日/訊: 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黃山市園林管理局原局長耿曉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和巨額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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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苗木網(wǎng)/2010年8月10日/訊: 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黃山市園林管理局原局長耿曉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和巨額財富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耿曉軍數(shù)罪并罰,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富。

一審判決認定,耿曉軍個人貪污所得共計470.6萬元,還伙同下屬余雪峰利用職務上的便當,共同侵吞工程款差價484.3614萬元;并在苗木花卉供應、工程發(fā)包承建過程中,收受賄賂88.1萬元;挪用公款50萬元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家庭財富明顯超越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和巨額財富來源不明罪。而更讓人震驚的2004年至2007年間,耿曉軍在合肥以其自己或家人名義購買住宅1套及商鋪37間,購房總價款共計人民幣2216.1926萬元。

黃山市園林管理局前身是黃山市園林管理處,屬國有事業(yè)單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鄉(xiāng)村園林工程設計、建設、管理等,地方機構里并不引人注目。耿曉軍案件足以說明腐敗不在于單位權力的強弱,而在于腐敗分子的貪心。

給包工頭賺不如自己賺

1997年8月耿曉軍任黃山市園林管理處主任,同年12月任該處黨支部書記。2005年7月轉(zhuǎn)任黃山市園林管理局局長、黨支部書記,至2008年案發(fā),其貪腐行為基本貫穿其中。

2004年,耿曉軍得知黃山市園林管理局(處)負責實施的工程合同價格高于支付給承建人的實際價格,遂起意侵吞工程款差價。隨后,便授意下屬余雪峰布置工程承建人,確定工程的實際價格。余雪峰按耿曉軍的要求,以承建人的名義代簽工程合同,以承建人的名義開設、保管賬戶掌握工程款。而后,余雪峰以工程合同價格開具工程款發(fā)票,經(jīng)耿曉軍簽批,該局財務將工程款撥付至余雪峰控制的賬戶。余雪峰支付工程實際價格、稅金及其他費用后,再與耿曉軍一起侵吞工程款差價。

經(jīng)查明,2004年至2008年,耿曉軍伙同余雪峰在該處(局)負責實施的齊云大道一期土方回填工程、齊云大道二期土方回填工程、濕地公園土方回填工程、原國通地段土方回填工程、徽商大會亮化維修工程中,套取并侵吞工程款差價人民幣334.3614萬元。其中耿曉軍侵吞工程款人民幣317.6萬元,用于個人消費;余雪峰侵吞工程款人民幣約16.7614萬元,除其中約1.5210萬元因案發(fā)尚未使用外,其余用于個人消費。其他共同貪污主要是耿曉軍還伙同余雪峰在該局其他零星土方回填、亮化維修及硬地維修工程中,套取并侵吞工程款差價人民幣約150萬元。

從具體犯罪事實可以看到耿曉軍設計的差價甚至比實際工程款還要高。比方,2004年9月到2006年12月,黃山市園林管理處(局)負責實施齊云大道一期土方回填工程,經(jīng)耿曉軍同意,余雪峰布置李東海承建該工程,并以承建人的名義開設并保管賬戶。余雪峰以合同價格開具工程款發(fā)票經(jīng)耿曉軍簽批,該局財務向這些賬戶支付工程款計117.3608萬元,而余雪峰實際支付承建人工程款及其他費用52.149萬元,納稅約6.1838萬元。僅此一筆,耿曉軍、余雪峰共同侵吞工程款差價59.0280萬元,其中耿曉軍侵吞55萬元,余雪峰侵吞約4.0280萬元。而在實施齊云大道二期土方回填工程時,實際支付承建人工程款及其他費用77.5萬元(含李東海行賄耿曉軍10萬元)納稅8.2474萬元,耿曉軍、余雪峰從此項工程共同侵吞工程款差價82.2526萬元,其中原告人耿曉軍侵吞67萬元,原告人余雪峰侵吞5.2526萬元。

爾后三項工程的差價就更高了如,濕地公園土方回填工程,實際支付承建人工程款及其他費用42萬元,納稅6.6045萬元,耿曉軍、余雪峰共同侵吞工程款差價75.1955萬元,其中原告人耿曉軍侵吞72.6萬元;原國通地段資口亭沿江綠地及沙洲濱水景觀土方回填工程,實際支付承建人工程款及其他費用39萬元,納稅5.3405萬元,耿曉軍、余雪峰共同侵吞工程款差價55.6595萬元,其中原告人耿曉軍侵吞53萬元;徽商大會亮化維修工程,實際支付承建人工程款33.09萬元,納稅約5.9642萬元,耿曉軍、余雪峰共同侵吞工程款差價72.2258萬元,其中原告人耿曉軍侵吞70萬元。

作為證人的李東海在證言中證實,其與黃山市園林管理局的合同大多是余雪峰代簽的余雪峰用其和周建忠的身份證開設賬戶并保管,工程款都由余雪峰直接給付。其承建齊云一期工程、承建濕地公園土方回填等工程實際造價遠低于園林局實際支付的工程款,差價被耿曉軍等人侵吞。

承建徽商大會亮化工程的胡衛(wèi)國在證言中證明,其承建徽商大會亮化工程,商定價格是50萬元,該局轉(zhuǎn)款110多萬,余雪峰實際支付其33.09萬元;其承建的其他小工程”談好實際價格50萬元,當時該局轉(zhuǎn)款80萬元,已付近33萬元。

聽說搞土方能賺錢,就想讓包工頭賺不如自己賺。耿曉軍供述,余雪峰事前知道有利可圖。余雪峰找施工單位,經(jīng)其同意后確定實際承包價格,該價格比預算要低很多,形成了差價。工程款按預算價格支付給余雪峰掌握,其要錢就讓余雪峰開工程款發(fā)票簽批后拿錢。

耿曉軍大錢吞,小錢也不放過。其單獨貪污的一筆小錢僅有3萬元:2006年,耿曉軍與安徽黑白廣告公司總經(jīng)理張建國商定,黃山市園林管理局提供3個廣告位給該公司,約定每個廣告位的租賃費每年2萬元。耿曉軍以局部費用單位不好列支為由,要求在合同上只寫明每個廣告位的租賃費每年1萬元,另外3萬元租賃費由耿曉軍自行處理,后來張建國給了耿曉軍3萬元現(xiàn)金。

違紀經(jīng)商收入高達1208萬元

耿曉軍的犯罪檔案中記載,其在安徽省合肥市以其自己或家人名義購買1套住宅及37間商鋪,購房總價款共計人民幣2216.1926萬元,此舉十分出其不意。不把不義之財存起來、藏起來,而是熱衷于以錢生錢,把耿曉軍稱為有商人頭腦的貪官一點也不為過。

審查耿曉軍巨額財富來源不明犯罪時,經(jīng)查明,2004年至2007年間,耿曉軍在安徽省合肥市以其自己或家人名義購買1套住宅及37間商鋪,購房總價款共計人民幣2216.1926萬元。截至案發(fā)時止,耿曉軍實際購房款總支出合計1560.726231萬元。其中,耿曉軍實際支付購房首付款1274.625萬元,支付操持房屋產(chǎn)權證費用16.8873萬元,已歸還按揭貸款本息合計269.213931萬元。耿曉軍說明的實際購房總支進去源是家庭收入及借款計140萬元,所購商鋪租金收入83.302116萬元,耿濤代還按揭款49.027808萬元,以貪污犯罪贓款歸還貸款10萬元,違紀經(jīng)商收入1208.09784萬元,合計1490.427764萬元,尚有70.298467萬元的購房資金不能說明來源。

庭審示證、質(zhì)證時,有多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等給予了佐證。商品房買賣合同》產(chǎn)權證轉(zhuǎn)讓審核表》等材料證實,耿曉軍在合肥市“元一濱水城”元一柏莊”元一名城”元一時代廣場”金地國際城”等地購買了多間旺鋪,其中一次性在金地國際城”購買商鋪13間,總價423.3246萬元,首付款223.3246萬元,按揭貸款200萬元。

有關耿曉軍的經(jīng)商經(jīng)歷,人們或許充溢好奇,其實他奇才”還是離不開其特殊的身份,再就是監(jiān)管的缺失和沉默。

被耿曉軍聘請操作黃山區(qū)芙蓉廣場小區(qū)工程及百貨大樓改造工程項目的高嵐證實,其被耿曉軍聘請以中成項目部名義操作黃山區(qū)芙蓉廣場小區(qū)工程及百貨大樓改造工程,芙蓉小區(qū)工程銷售款除支付管理費用、工程款項、稅費、配套工程費、設計圖紙費等外,耿曉軍拿了利潤約400萬;黃山區(qū)百貨大樓改造工程是與安徽安能公司合作開發(fā)的結算后耿曉軍拿了300多萬的利潤,另外耿曉軍隱瞞了局部代收房款,報銷了10萬元差旅費、小工工資。

證人李鳴鐘、吳海濤的證言證實,2002年耿曉軍提議把黃山市園林處下屬的黃山園林建設開發(fā)公司重新注冊,耿曉軍以其岳母汪麗華名義入股。而且,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等登記資料證實,經(jīng)黃山市建設委員會同意,2002年7月18日成立了黃山市園林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李鳴鐘,2003年9月26日董事長變卦為李士和,2004年12月13日董事長變卦為耿曉軍。

該公司開發(fā)了徽州區(qū)廣場項目、上海閘北公園改造工程、黃山區(qū)芙蓉廣場小區(qū)工程。還有證人證實“上海閘北公園改造項目的運作,上海‘古井公司’支付給了耿曉軍100萬元。

臨時操縱一地坐成“土皇帝”

耿曉軍四項犯罪中,由于從工程里拿了大頭,所以其受賄行為并不多,但只要給,數(shù)目大小都要,甚至索要,活像一個為所欲為的土皇帝”

經(jīng)查,2003年至2008年3月,耿曉軍利用職務便當,先后收受該局苗木、花卉供應商凌裕康、謝金寶,工程承建商吳海濤、宋鵬翀、李東海等人所送錢物共計人民幣88.1萬元,并為他謀取利益。其中,收受苗木供應商凌裕康人民幣38萬元;收受工程承建商吳海濤人民幣9.1萬元;收受工程承建商宋鵬翀人民幣28萬元;收受花卉供應商謝金寶人民幣3萬元;收受工程承建商李東海人民幣10萬元。

送錢物最多的凌?档淖C言顯示,為了和耿曉軍搞好關系及催討苗木款,2004年“屯光大道”綠化工程結束后其用塑料袋裝了8萬元送給耿曉軍;2004年初和九、十月份,其在屯溪海風樓賓館兩次用取款袋裝錢給耿曉軍共計4萬元;2005年初和年底在屯溪經(jīng)緯大廈門口兩次用取款袋裝錢送給耿曉軍共計5萬元;2006年在屯溪“創(chuàng)立辦”及耿曉軍辦公室、杭州大廈等地6次送給了原告人耿曉軍計11萬元;2007年在屯溪耿曉軍辦公室及杭州等地4次送給耿曉軍共計7萬元;2008年3月在屯溪國脈賓館停車場送給原告人耿曉軍3萬元;總共計38萬。

此外,還有行賄者證實,耿曉軍還會索錢購物。如宋鵬翀的證言說,其在市園林局承接了亮化工程共向耿曉軍行賄28萬元,其中,有耿曉軍以市園林局福利費名義索要了2萬元,去日本考察要了2萬元,還有一次耿曉軍路過黃山區(qū)六角樓要了6萬元。

人們認為,耿曉軍之所以在黃山市園林系統(tǒng)為所欲為,一個關鍵的原因就是其在黃山市園林局任職時間太長,從1997年8月耿曉軍任黃山市園林管理處主任,后轉(zhuǎn)任黃山市園林管理局局長,直到2008年案發(fā),如此長的時間內(nèi),完全就是其一人說了算,對于其明顯的違法亂紀行為,行業(yè)內(nèi)部都是心知肚明。其培植的下屬甚至參與其中,比方余雪峰就是重要的操盤手”耿曉軍在供訴中稱,簽訂相關合同就布置吳昱代表園林局簽,另一方就由余雪峰負責搞,真正施工的包工頭根本就不了解合同。

安徽省社科院胡從發(fā)研究員認為,一個小小的園林局長違法亂紀臨時失去監(jiān)管,進一步證明干部交流的必要性,崗位不熱門,不是領導的關注點,自己認為不受關注,被遺忘,坐成‘土皇帝’或許是近年不被看重崗位貪腐多發(fā)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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